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女,女,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被告:吴男,女,出生年月,民族,住所地
诉讼请求:律师
继续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之第三条,办理新闸路房产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因感情破裂于某年某月某日在黄浦区民政处协议离婚,在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夫妻财产处分方式和子女抚养方式。协议签订后,双方陆续履行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的部分内容,但至今为止有部分义务没有履行完毕。律师
双方在《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第三条中约定:“离婚后,大沽路某弄某号某室产权房归女方曹女及儿子吴小小(未成年人)共同所有,男方放弃份额并协助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房屋贷款余额由女方承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原来系原被告双方及儿子共同共有)和房屋抵押贷款变更手续,同时也愿意支付离婚后被告承担的贷款本息。在离婚后的协商中,被告提出了和原协议不同的履行方式,双方无法取得一致。律师
原告认为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继续履行,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因有外遇而放弃了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又反悔,双方目前也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告诉至贵院,要求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地产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望贵院支持。律师
此致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原告姓名
具状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