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198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夫妻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俞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后夫妻配合默切且家庭和睦。近二年夫妻携同去了桂林和香港旅游,一家三口也常在外聚餐或逛超市购物。律师
去年原告因病住院9天,母亲也因病住院,被告每天早晚2次赶去探望,再赶去照顾母亲。被告生日,原告买生日蛋糕为被告庆祝生日。在亲戚和朋友眼里,两人是非常般配的夫妻,也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不存在性格和感情不合的问题,念及夫妻儿女家庭之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开始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1987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王某甲。原、被告在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后因在处理与原告家人关系问题、经济问题等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未获准许。律师
离婚应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原告王某与被告俞某经过相互了解后缔结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结婚时间已二十多年,双方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对家庭经济事务,双方亦应相互信任、彼此尊重、增进沟通,消除误解,为夫妻共同的利益达成共识,不能为经济上的分歧轻易放弃一段经营了二十多年的婚姻。律师
彼此间要多一份包容和谅解,对多年来夫妻之间的照顾多一份感恩,要正视矛盾的存在,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矛盾。希望双方能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情谊,被告俞某更应清醒认识到夫妻感情已出现的较深的危机,采取正确的态度和方法予以改善,对身体状况欠佳的王某多加照顾和体恤,并能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律师
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性,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俞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