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甲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甲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1、原、被告离婚;2、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离婚后归被告所有,其余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3、现原、被告名下并无房产,被告在其母亲私房动迁中亦获得了动迁利益,即被告母亲名下的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中享有利益,因涉及案外人利益,故由原告另行主张。律师
被告高某辩称: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离婚,同意离婚后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被告所有,其余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于现在被告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某弄某号某室是原告父母原在宝昌路的私房联建公助所得房屋,因当时原、被告已经结婚,被告也是受配对象,因该房屋权利人是案外人蔡乙,故被告另行主张。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相识恋爱,1985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1986年7月18日生育一女,名蔡某。原告曾于2012年、2013年两次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准许,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第三次诉至要求离婚,故成讼。审理中,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律师
双方对于不动产的主张均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原、被告可就此另行主张。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蔡甲与被告高某离婚;二、离婚后,上海市闸北区宝昌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归被告高某所有,其余现在各人处及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