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甲诉称:婚后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发生争吵,后因被告生育问题、被告与原告母亲不睦致夫妻间产生隔阂,原告曾于2013年两次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撤诉,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被告谭某辩称:婚后双方确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0年起双方为被告就诊及与原告母亲关系不睦等产生矛盾,至于生育问题,原、被告均有责任,现夫妻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生育问题、被告与原告母亲关系不睦等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两次诉至与被告离婚,均撤诉,现原告第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律师
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育问题等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现被告主张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律师
原告再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难以支持。综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徐甲要求与被告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