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称,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1987年4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婚后,双方收入微薄,被告赌博行为持续十几年,家庭开支和养育孩子的费用几乎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为了孩子身心健康一再忍让,曾经尝试用各种方法劝阻被告,均未奏效,夫妻矛盾日益激化。律师
现儿子陈某已经长大成人,原告再无离婚之后顾之忧,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均属实。在法院诉前调解时被告曾考虑夫妻一场,不同意离婚,但是鉴于原告态度坚决,且确实由于被告赌博行为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故夫妻感情已无法挽回,同意离婚。律师
双方在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叶家角69号的房屋内有如下夫妻共同财产:航天牌冰箱1台(已坏)、索尼牌64厘米彩电1台、大橱柜1个、五斗橱1个、床1个、床头柜2个、电视柜1个、梳妆台1个。双方均表示,双方离婚后各自自行解决居住,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律师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扶助、互相关心。双方虽然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因被告有赌博不良嗜好,导致夫妻矛盾日益加剧,现双方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审理中,双方均确认,离婚后,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角某号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归原告所有,双方各自自行解决居住,并无不当,予以准许。律师
综上所述,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各自自行解决居住;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镇某村某某号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归原告陈某所有。(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409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