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甲称夫妻经经朋友介绍认识,九个月后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尚可,一年多后生育女儿朱乙。女儿四岁时商某因涉及走私案发离家潜逃,至今下落不明。律师
商某事发前,经常居住在广东汕头,而朱甲居住在上海,各自忙于各自生意,双方缺乏沟通理解,使各自固有的性格、习性、价值和道德观念等差异在婚后非但没有消除反而扩大了。夫妻感情也由平淡转向不断恶化,经常吵架,也经常提及离婚,但是考虑到女儿还小而搁置。律师
商某下落不明近5年,使家庭蒙受巨大的打击和损害,女儿见不到妈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朱甲要求离婚。在本次诉讼之前,朱甲曾经向汕头市金城区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后以撤诉结案。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暂不分割,等商某出现后再行处理。女儿长期由朱甲抚养,且商某客观上也无法承担抚养义务,故要求女儿由朱甲抚养,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律师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商某因涉嫌走私逃税出逃,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实际分居已满二年,可认定原、商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朱甲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朱甲朱甲与商某商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800元由朱甲承担。(2011)松民一(民)初字第1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