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案,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77年经人介绍相识,1978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79年4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律师
虽结婚多年,但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被告的脾气暴躁,对原告漠不关心,更甚至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并非事实。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感到气愤,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一直没有改善,双方也没有交流,原告一直污蔑被告在外有第三者,并多次报警,说实话被告已无法忍受原告的行为,但仍希望通过时间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也是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律师
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起诉被告要求离婚,后经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
坐落于H闵行区沪青平公路房屋产权登记于王甲名下,建筑面积为71.63平方米。确认上述房屋现值为150万元。对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原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其支付被告75万元折价款,被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但认为系争房屋中应有女儿份额,并认为被告自己的份额不会高于1/2,要求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没有能力支付75万元,即使有钱,也不愿意给。律师
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离婚的前提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本案中,蒋某上次提出离婚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王甲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且被告现虽不同意离婚,但同时亦认为与原告的婚姻生活难以忍受,是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第三者而不同意离婚,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准许。律师
对于现坐落于H闵行区沪青平公路房屋虽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但该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现结合双方对房屋的具体分割意见、房屋价值的确认等情况酌情确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房屋折价款75万元。(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5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