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某某诉称,被告有吸毒恶习,2012年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但仍无法脱离毒品且为此殴打原告。同年11月4日被告因吸毒被处以强制戒毒两年。被告戒毒期间,原告想尽办法才刚刚还清所欠债务。现双方已无任何感情,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被告葛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不同意离婚。自从被告被强制戒毒后,原告每月都来戒毒所看望被告。被告吸毒确实对原告造成伤害,现被告已经不吸毒,以后也肯定不会再吸,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也将努力挽回夫妻感情。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吸毒一事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7月,被告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五天。2012年11月,被告因再次吸毒被处以强制戒毒两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律师
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因被告吸毒一事致夫妻感情生隙,被告现明确表示将改过自新并努力挽回夫妻感情,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被告也应彻底戒毒回归家庭。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相互沟通,尽到自己对对方和家庭的义务,夫妻关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律师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原告曹某某要求与被告葛某某离婚,不予准许。(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14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