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男和李女办理结婚登记后,张男准备的婚房由于装修公司的延误还没有竣工,仍在继续装修。由于使用的装修材料有异味,一方面要求装修公司返工,另外一方面延长了空置散发有害气体的时间。为此张男和李女暂时住在张男父亲和继母的家中,而女方的娘家远在数百公里之外,李女已经将原来租住的房屋退租。律师
受到住房条件的限制,张男住在客厅,李女和张男的妹妹同睡一张床。双方虽然结婚数月却没有共床而眠。后来夫妻因经济纠纷和观念不一致发送争吵,李女要求在张男把房产赠与给自己一半,张男不同意,双方发生争吵,李女到他处居住,张男虽然数次要求女方回来居住,李女表示不赠与房产坚决不和好。
张男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男个人认为李女和自己虽然同住在男方父母家中,由于住房条件限制,双方分床睡觉,没有过性生活,故而还不算夫妻,不是《婚姻法》上的共同生活,要求律师按照“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故而要求离婚”的原因起诉离婚。律师
沈律师认为诚然如果双方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离婚法院支持离婚的可能性较大,但没有共同生活并不和没有同床而眠划等号。本来共同生活的界定就是一个含糊的概念,究竟生活在一起多久才算共同生活,何种形式的生活才认为是共同生活,法律都没有界定。既然法律没有提出明确的概念,那么按一般人的理解共同生活是共同居住在一起或者说多数的时间共同居住在一起,时间相对较长,共同负担生活的开支、消费,共同购置生活必需品,共同起居,相互照顾。这种共同生活更多的是体现在双方相互照顾、所谓相濡以沫,而不是仅用是否同床,是否发生了关系来衡量的。律师
张男和李女结婚后,双方居住在张男父亲家中,张男每月向父亲交1500元作为两人的生活费,为女方支付网上购物和商场购物的费用,李女也为新居的装修购置了床上用品和窗帘等物品,共同在一起生活了数月,已经是一家人共同生活,故而不能认为是没有共同生活。律师
考虑到上述原因,沈洁律师在为当事人诉请离婚时,以夫妻双方有经济纠纷为由起诉离婚,庭审中对方不同意离婚,我们建议原告要求被告回到新居(已装修好)居住,要求和好,但是不同意在婚前房产上添加女方姓名。被告仍表示不加名字就不回家居住,坚决分居,不同意和好的态度。后又表示加了名字也不和好,如果离婚则要求原告赔偿80万元。法院调解和好无果,被告既不同意离婚,又要求分居,不同意和好,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判决离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