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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提起索赔

【离婚法律咨询】小张和母亲带着一脸气愤和心痛来到了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咨询室,原来小张3年前结婚,婚后妻子一直未怀孕,经查,小张患有某种疾病,导致妻子受孕的机会很少。但幸运终于光顾张家,妻子在今年1月份怀孕了,小张非常高兴,小张的母亲也特地从外地赶来照顾媳妇,但张妻显然不欢迎婆婆的到来,因为地域差异等原因婆媳关系很紧张,终于某天因琐事小张打了妻子,妻子在没有通知小张的情况下去做了人工流产,并且提起了离婚。张某向律师咨询,妻子的做法是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提出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生育权是一种很特殊的权利,女性具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丈夫有没有生育权,这也是法学界有争议的话题之一,有观点认为这是女性特有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丈夫也有生育权。

我们认为男性是否有生育权,这是通过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解决的问题,法律不应当过多的调整,丈夫不能要求妻子生育子女或者要求妻子堕胎,或者禁止妻子堕胎,在子女未出示之前是属于母体的一个部分,女性有权利决定生育还是不生育,是对自己身体部件的一种处分。所以本案中,夫妻间没有达成生孩子的一致意见,妻子无论是避孕还是堕胎,都是其权利。律师

不过洁律师认为如果夫妻之间对是否生育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并且造成严重矛盾的,感情由此破裂的就要走入法律程序,即解除婚姻解决矛盾。所以法律不能要求任何一方去生儿育女,但是当权利不能实现时,并且伤害了一方感情时候,比如本案中小张很难生育子女,其妻子还进行堕胎,就可以成为小张和妻子离婚的理由,但上海婚姻律师沈洁个人认为索赔是不合理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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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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