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甲与陈乙发生离婚纠纷,陈甲称与陈乙于2008年10月某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某日因故离婚,2011年12月某日复婚。复婚后,发现陈乙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律师
2014年2月某日,陈乙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双方已无夫妻感情,陈甲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陈乙辩称,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双方未生育子女。
以上事实,有陈甲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行政处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律师
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陈乙吸毒成瘾,屡教不改,致双方感情破裂;陈甲提出离婚,予以支持。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准予陈甲与陈乙离婚。(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20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