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感情一般,后因性格、生活习惯及观念的差异,共同语言越来越少,逐渐产生隔阂。被告迷恋赌博,且屡教不改,并于当年3月起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沈某经合法传唤,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和抗辩权利。律师
原告曾于起诉离婚,后撤诉。半年后,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身份证、结婚证,上海市某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二份、某居委会证明、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被告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在原告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未能以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间长时间互无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律师
为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6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