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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赌博成性,妻子起诉离婚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称:婚后由于被告嗜好赌博,且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儿子抚育费8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吴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儿子要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儿子抚育费1,000元,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某弄某号某室的房屋继续由被告租赁使用,被告给付原告房屋补偿款5万元。律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1991年8月28日生育一儿子,名吴某某。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被告经常搓麻将,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并于2005年住回娘家即上海市闸北区东宝兴路某号至今。现原告以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另查,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二室一厅房屋为使用权房屋,承租人为被告,同住人为原告及双方所生之子。律师

庭审中,双方虽对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住房补偿款及抚育费仍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凭证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由于被告嗜好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同意离婚,证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并无不妥,法院应予准许。庭审中,双方对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收入确定。现原告虽无工作,但原告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理应积极寻找工作,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现原告愿意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300元,于法有据,法院应予准许。至于系争住房因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愿意放弃上述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要求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15万元,根据目前的房屋市场价格及上述房屋的使用面积等情况,尚属合理,应予支持。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吴某某随被告吴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杨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吴某某抚育费300元,至吴某某18周岁时止;三、坐落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二室一厅房屋由被告吴某某继续租赁使用,被告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某房屋补偿款15万元,原告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某弄某号某室,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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