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妻子多年不和,但他们两人因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李先生也不住在家中,他一人在外居住。在工作中他认识了湖南姑娘小项,项某也是离婚后来到上海工作的,双方对很多事情的观点都高度一致,一来二往两人同居在一起。李先生的妻子也知道这个事实,但为了孩子,她选择了隐忍。律师
在上海发展几年后,小项取得了购房资格,她和李先生看中了松江一套68平方的二手房,虽然地处松江,但靠九号线离闵行区也不远,这套房屋价值280万,小项存了40多万元,不够付房屋的首付款,李先生表示愿意资助小项购房,并且表示不用登记自己为产权人,如果将来双方不和分手,房子就送小项。如果等儿子考上大学,他就会和妻子离婚,共同和小项生活。但他也直言不讳地表示,如果妻子知道他为小项购房,肯定是反对的。他们此次到律师事务所就是希望解决此时,如果能够避免矛盾,愿意支付巨额的咨询费。律师
听了两人的说法,沈律师建议李先生先和妻子离婚,目前房价也较为稳定,他可以在离婚后为小项购房,否则的话,他所做出的行为是赠与,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然他们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但没有签订书面的夫妻财产协议,他所取得的每一分钱,都有妻子的份额。如果赠与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比如以前有案子表明,遗赠人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将自己的售房款等公证赠送给情妇,但后来情妇起诉要求妻子交付,法院是判决她败诉的,虽有公证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而上海的话,这样的遗嘱根本无法办理公证。律师
这是一个著名的案例,后来也有类似的案例,法院都是判决予以返还的。不论是生前赠与还是死后遗赠法理是相同的,一旦碰及,就会涉及文件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最基本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说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许赠送给婚外情人礼物、房产和贵重物品,但这些不需要写到法条中,普通人也能分辨。毋庸讳言,婚外情的对象,能够获得赠与(或遗赠),和他们与赠与人(遗赠人)之间的婚外同居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判决这种行为有效,那么无疑就是鼓励了对婚姻不忠诚,主张赠与合同(遗嘱)无效判决维护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谴责了包“二奶”和充当“二奶”的行为;让婚内财产送婚外情人,第三者无法得到夫妻财产这种具有明显道德评判的做法无法畅行。律师
对于大多数的婚外情案件来说,赠与(遗赠)一旦碰及道德这条高压线,就触电身亡,法院也通过各种判决来抑制婚外情对婚姻的伤害,通过判决谴责了那些移情别恋的不忠诚行为,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谴责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当然对于某一个特殊的案件,比如本案的李先生他认为自己的妻子对自己已故的父亲非常不好,甚至在他出差在外不在家的时候,父亲犯了疾病,妻子都不帮他送到医院,两三次后,父亲终于死于心脏病发作。对于这样的婚姻,李先生应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和自己的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另寻合适的对象结婚。这样他既能站在法律和道德的高度,也不必为了婚外情反被妻子谴责。律师
将夫妻财产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送给婚外情的对象,用合法的形式剥夺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或继承权,使得婚外情的对象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民法通则》第58条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规定,认定这种情况是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说赠与或者遗赠他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规定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公序良俗这一词汇,但普遍认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就是公序良俗,将财产赠送(遗赠)给婚外同居者存在一种不妥当性。律师
在我国对婚外情的惩处是非常轻的,即便被法院认为是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充其量也就是赔偿数千元的精神损失费,至于赔偿几万十几万的,都要作为新闻时间报道,确实如此,交通事故导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失费不过五万元。对于夫妻财产分割,尽管一方有同居现象,财产还是对半分割的,没有太多的偏向性。对夫妻财产送婚外情对象,要求的也只是返还,而不是赔偿。《婚姻法》或者民法等维护家庭关系的纯洁还是岿然不动的。律师
夫妻之间的忠实与否将直接影响到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任何一方都不得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能够保证子女的血缘清白。婚姻和家庭还承载着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婚姻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生育功能,要求婚姻的稳定,不仅是维护夫妻两人之间的事,还维护着子女,家庭的稳定。《婚姻法》第3条和第4条原则性地规定禁止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要求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2条要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第46条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规定为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等等规定。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性的时候,在财产问题上向配偶一方倾斜,增加婚外同居行为的经济成本。律师
所以法律不会让妻子不仅在感情上受伤害,在财产上还要受到牵连,如果让婚外同居者获得赠与/遗赠的话,又如何体现对合法配偶权益的保护?这种方式势必会与合法配偶的财产权利之间引起冲突和矛盾。
不过我国法律对婚外生育的子女,倒是规定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继承权,也享有同等的被抚养的权利,如果赠送的对象不是孩子的母亲,而是小孩本人,那么这又另当别论了。律师
当然不论当事人是不是离婚,如果用其个人财产做出的赠与,比如卖掉婚前房产送给第三者,法律都无法禁止,配偶也不能撤销,这是公民对私有财产的处分。比如夫妻双方是有书面约定的,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即便丈夫将财产送于他人,妻子也不能干涉。配偶一方对于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处分的自由,一般不会影响到对方的财产权利。
所以根据沈律师的分析,我认为李先生真的要送给小项买房的钱财,第一是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果交付的全部是现金的话,那么其妻子也无从获得相关证据,第二是不能留下书面协议或者凭据,但这样做也意味着李先生将来小项不和,小项如果矢口否认的,他这些钱财就归小项所有了。要么就是李先生先和妻子离婚,分得财产后再考虑和小项共同买房。律师
经沈律师的解释,李先生表示会考虑和妻子离婚的,现在孩子正在念高一,自己又不能回家居住,一个月也探望不到孩子一次,虽然不离婚,但在小孩眼中父母早已经分手了,所以离婚对孩子也没太大影响。而且离婚后他倒是可以通过诉讼或者执行,要求配偶给自己探望孩子。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