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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六年之久,起诉离婚获得支持

原告R与被告T离婚纠纷一案,原告R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1990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名张乙。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自2000年前后去武汉做生意后,夫妻感情逐渐恶化,2007年以来夫妻一直分居至今。律师

长年以来,被告以投资做生意为由,从不负担家庭开支,女儿的抚育费等亦均由原告负担。2008年2月起,原告还时常收到与被告有瓜葛的女性所发的短信骚扰,使原告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折磨。现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也已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R向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证明双方于198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

2、户口簿,证明女儿张乙于1990年11月3日出生;

3、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被告外出工作后有外遇,第三者经常对原告进行电话、短信骚扰;律师

4、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居委会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小区居民R,自2004年3月起一直居住在莲安西路某弄某号某室至今,其丈夫T自2006年10月离家外出之后,就一直没有回来居住。特此证明”;

5、女儿张乙的书信,证明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不合,女儿赞成双方离婚。

被告T未到庭亦未作答辩。

经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1990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名张乙。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前后,被告离家去外地做生意。自2007年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2013年9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要求与被告离婚。律师

夫妻关系的存续,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而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夫妻之间在共同生活中相互沟通交流及互敬互爱行为的共同付出,任何漠视家庭和对方利益的行为都将导致夫妻感情的恶化。本案中,被告离家去外地多年,且双方自2007年起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已达六年之久,故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对于双方的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核实双方财产的实际情况,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双方如有需要分割的财产,可另行主张。律师

另外,应当指出,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视作放弃诉讼权利,对由此产生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R与被告T离婚。(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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