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评估公司与被告李N、韩S赠与合同纠纷一案,评估公司诉称,韩某系李N的丈夫、韩S和郑Z的父亲,其于2010年12月24日病故,生前为评估公司董事。律师
由于韩国钧突然病故,原告同意赠与韩某家属400万元,因此原告与被告李N、韩S于2011年3月1日订立协议。至今,原告已支付75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李N、韩S订立的协议是赠与合同,支付钱款的行为是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律师
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李N、韩S于2011年3月1日订立协议,未支付的325万元不再履行。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又称,原告与被告李N、韩S签订的协议中附注“李N、韩S配合提供公司办理变更所需材料”,至今被告李N、韩S未予履行该义务。
原告认为,该协议书为附条件赠与,被告李N、韩S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已付款项,故增加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N、韩S返还原告75万元。律师
被告李N、韩S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认为诉争协议是还款协议非原告所称赠与合同。协议中所涉及的款项是韩某留在原告公司的资金,并且韩某生前明确该款项要支付给其家属,所以才会产生诉争400万元的给付问题。
韩某也并非像原告所称突然死亡,实际上韩某从得病到去世历时七个月,并非突然死亡。原告在诉状中称韩某是原告公司董事,被告予以确认,此外韩某还是常务董事、公司的总经理和执行总裁,实际上是公司两个老板之一,另一个老板是樊某。律师
最后,即使诉争协议是赠与合同,也已超过撤销的除斥期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4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