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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提巨款给情人,妻子十年后起诉追讨

原告瞿F诉被告杨P、钱M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钱M于1974年4月登记结婚。被告钱M与被告杨P原系同事关系,后于1990年后逐渐形成情人关系。被告钱M、杨P均曾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路外滩证券营业部设立证券资金账户。2000年5月31日,被告钱M从其证券账户中提取430,000元转存入被告杨P名下的证券账户。律师

原告瞿F诉称被告杨P与被告钱M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两被告均曾在外滩证券营业部)开设证券资金账户。被告钱M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在该营业部设立账户上的资金430,000元转存至被告杨P设立在该营业部的账户上。

2012年原告通过被告钱M与被告杨P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才知悉此事。要求确认2000年5月31日被告钱M赠与被告杨P430,00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杨P应返还原告430,000元。律师

被告杨P辩称,被告杨P否认其与被告钱M系情人关系,且被告钱M从其证券账户中转存入被告杨P名下证券账户的430,000元非赠与款,系两被告共同出资成立的上海Y工贸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清算后分给被告杨P的分红款和结算款。该款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钱M从公司获取钱款后,再通过账户转移支付给被告杨P。故该款并非赠与款,被告杨P不同意返还。

被告钱M辩称,被告钱M与被告杨P系情人关系,在确立情人关系后,被告杨P以各种理由从被告钱M处索要钱财等。被告钱M在明知其证券账户中的钱实际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430,000元从其账户中转存入被告杨P的账户。上述行为系被告钱M对被告杨P的赠与。律师

依据工商登记材料,上海Y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1月6日,该公司股东为被告钱M、被告杨P,出资额分别为350,000元、150,000元。该公司目前状态为于2003年3月吊销未注销。该公司于1998年11月设立分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注销。

被告杨P辩称被告钱M交付给其的430,000元并非赠与款,而系两被告共同出资成立的上海Y工贸有限公司盈利分红款及上海Y工贸有限公司分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注销后的清算款,但被告杨P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上海Y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一年的实际盈利情况及分红约定,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分公司注销后两被告清算的情况,故被告杨P并未完成应尽的证明责任,对杨P提出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律师

根据业经质证的杨P写给钱M的函,认定杨P与钱M系婚外情关系,故杨P从钱M处取得的大额钱款系赠与款。其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由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指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钱M将大额钱款赠与杨P,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瞿F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瞿F的财产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故钱M所作的赠与行为属无效。更何况被告钱M与被告杨P间的赠与是建立在有悖公序良俗的婚外情基础上,杨P从钱M处取得钱款系非善意的不法取得。律师

故被告杨P理应将此款返还给原告瞿F与被告钱M,鉴于钱M在审理中已明确表示由杨P直接返还给瞿F,故杨P应将430,000元返还给原告瞿F。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钱M向被告杨P赠与430,000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杨P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瞿F430,000元。(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3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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