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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回老家住,相隔两地子女探望少是否可撤销赠与

原告张J、孙A诉被告张M、徐C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系两原告的大儿子和大儿媳,两原告另有次子张M。因2010年原告张J所有的杨浦区爱国二村X号动迁,获得动迁款2,513,906.50元,嗣后,该动迁款购买了三套搭桥房,分别座落于顺平路房屋、菊盛路房屋、航头房屋。顺平路房屋归被告张H所有,菊盛路房屋、航头房屋归次子张M所有。原告放弃对上述三套房屋的所有权。律师

2010年12月20日,两原告与被告张H及次子张M、次儿媳唐P就该房屋拆迁事宜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作为杨浦区爱国二村房屋产权人,原告应得评估价值2,382,631.97元,经协商同意父母对两个儿子在住房上采取了合理安排,长子张H两个户口拿市区两室一厅住房106万元;

次子张M及父母等五个户口拿郊区两套住房分得1,322,631.97元;这次拆迁父母将自己两个人其中所得财产六十八万元分给两个儿子,其中长子分得38万元,次子张M分得30万元,拆迁后父母住到次子家中,所住房屋产权人属张M所有,与张H无关,以后两个儿子不得在房屋产权上有任何纷争;律师

两位老人已是八十高龄,拆迁后两位老人已将财产分给两个儿子,现对两个儿子提出赡养要求,两个儿子应该对老人尽轮流赡养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平常原告住在次子张M家中,在老人能够简单的自理情况下,张H和徐C应经常来探望两位老人,或者带老人到家中小住几天,让老人感受有天伦之乐,以尽孝心;

老人如遇重大疾病,两位老人在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两个儿子应当采取轮流服侍,除去老人医保报销部分,所有费用两个儿子应各自承担一半(包括住院时所交押金也应各摊一半);老人如住院,找保姆服侍、买坟墓,以及突发事故,死亡等大的问题上,儿子儿媳所承担的费用也是各自一半......如若不能做到,两位老人有权收回张H、徐C38万元,张M、唐P30万元的安置房款。律师

2011年1月10日,两原告与次子张M一家离沪居住江苏省海安县。同年11月,原告张J因前列腺疾病住院16天,张H至医院探望一次。2012年3月26日,原告张J和次子张M到沪后通知被告张H,要求安排住宿,因被告称目前租房过渡,要求原告另行解决住宿,费用按比例分担;同时,原告提出就诊,被告张H要求原告拿医保卡,原告称医保卡在海安,双方不快,被告张H离去。2012年3月28日,原告在杨浦区定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71.70元配了强力枇杷露和速效救心丸。被告张H于2009年4月因脑梗住院;被告徐C2009年5月因腰椎间盘突出住院治疗。律师

原告张J、孙A诉称,一年多来,两被告不愿探望两被告,2011年11月张J在海安县人民医院实施前列腺切除手术,共住院16天,张H只有来医院探望过一次,且只在医院待了二十分钟就离开了。2012年3月底,原告张J由于思念两被告,希望到上海来与两被告小住几天,但遭两被告无情拒绝。两原告自己把38万元动迁款赠与两被告是附有条件的,即两被告要善待自己。律师

现两被告不仅不肯善待两原告,且不关心两原告,一年多来,没有打过电话问候两原告,更不用说经常探望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判决两被告返还两原告动迁款380,000元。

被告张H、徐C辩称原告在2011年1月9日离沪居住海安。现希望两原告回上海居住,方便照顾。对于原告张J于2012年3月26日到沪小住并就医问题,那天原告及小儿子来沪后电话通知原告要求见面,见面后晚上需要住宿,被告称自己住的过渡房比较小,要求原告在外借房居住,并同意支付相关住宿费,遭弟弟拒绝;谈到在上海就诊,被告提出原告需拿医保卡就诊,但原告医保卡在外地,双方为此不欢而散。上述种种,两被告并未违反协议规定的尽孝规定。律师

但由于动迁后,原告和小儿子离沪居住江苏海安,被告张H已50多岁,曾两次脑溢血,徐C也患大病,现小儿子张M为了钱将老人接到外地,被告身体也不适合长途往返上海和海安,但被告在父亲住院时也去海安的医院探望,由于原告居住外地导致被告不能照顾两原告,不存在被告对原告不尽孝问题。

双方签订的协议真实有效,两原告也完成了赠与行为,而且被告也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故不同意撤销赠与协议。希望两原告回沪,被告愿意承担原告在沪租房的部分费用,或者与两原告共同租住较大房屋,共同生活。如果原告仍然坚持居住海安县,被告愿意节假日去探望,原告如患重病,也会请假去探望。律师

本案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两原告与被告及次子一家签订的协议,系对两原告所有的爱国二村房屋动迁后动迁款的分割以及具体的住房安置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反映了父母对子女的给予以及子女对父母赡养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协议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原告已经完成了赠与行为。

现原告以被告在原告张J住院期间只探望一次,以及2012年3月26日来沪,被告未给予安排住宿和支付医疗费为由,要求撤销上述赠与协议,并要求返还赠与款38万元。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违反协议约定义务。律师

原、被告在老屋动迁以及达成协议后,被告在外租房过渡,而原告和次子一家离沪至江苏省海安县居住;协议未明确约定具体的探望时间,且原告张J在海安住院期间,被告张H也曾去医院探望;至于原告感到愤慨的是今年3月26日来沪后被告未提供住宿以及支付医疗费问题,双方均确认原告来沪后才电话通知被告,被告在租房过渡期间在突发情况下被要求提供住宿确实存有一定困难,其提出原告在外解决住宿,并负担住宿费,也符合情理;对于负担医疗费问题,根据原告此次就诊所配药品,可以看出原告系日常门诊医疗,非协议约定的重大疾病。律师

综上,被告在此期间虽然对原告未尽到充分的孝心,但是造成原因在于两被告的身体状况以及原告离沪居住海安。当然,也应当指出,被告在对父母尽孝心的过程中也缺乏积极主动的态度,但尚未达到撤销赠与合同的程度,被告也表示今后会积极对原告尽孝,现原告要求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

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当多协商、沟通,被告充分履行对父母的孝心,一家人和睦相处,让原告安度晚年。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J、孙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2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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