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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沃尔沃购车款是赠与车辆还是赠与购车款

原告陆E诉被告张L、唐F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E与被告唐F系夫妻关系。2011年10月28日,被告唐F自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消费支出32万元。2011年10月30日,被告唐F向上海永达东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代付款证明,言明其自愿代购车人张L向该公司支付购买沃尔沃S60DRIVE轿车的车款,金额为32万元,上述车辆的所有权归购车人所有。律师

原告陆E诉称,两被告系情人关系,被告张L明知被告唐F系有妇之夫,保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2011年10月,被告唐F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为被告张L在上海永达东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沃尔沃轿车一辆,钱款从被告唐F的农业银行个人账户直接转给了上述公司。

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两被告的赠与行为应属于无效,被告张L应将购买汽车所得的款项返还给原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确认两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被告张L返还原告赠与款32万元。律师

被告张L辩称本案借贷关系涉及原告丈夫即本案另一被告,故被告张L有理由怀疑本案是否是上一案件的原告即原告丈夫提起的诉讼。本案原告主张返还赠与,被告张L不予认可。因该行为是被告唐F作出,其有处分权。

被告唐F的32万元并未经其账户,而是直接汇款给售车4S店。被告张L并未收到32万元款项,而是一辆同等价值的汽车,牌号为沪L6X,但牌照是被告张L所有,认可返还车辆价值的一半,即现有车辆价值的一半,不是当时的价值。当时赠与的是车辆,因此现应根据车辆本身价值计算。该赠与合同部分无效即被告唐F赠与部分有效。律师

被告唐F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款项为被告唐F出借给被告张L,但是没有书面借条。该事情发生后,家庭矛盾激化,故希望返还该钱款。两被告之间是朋友关系,并非情人关系。原告及女儿与被告张L均相识近十年左右,而被告唐F也认识被告张L的父母和舅舅,两家的家人有来往。

原告陆E称,无法提供两被告为情人关系的具体证据。如两被告为普通朋友关系,被告唐F不会将如此大额钱款给予被告张L购车。原告是根据该事实,推测两被告为情人关系。另外,原告本人到庭表示,本案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张L称,2001年其与被告唐F相识,被告唐F即对其进行追求。当时,其并不知道被告唐F有家室,被告唐F本人及朋友均告诉其被告唐F为离异。其曾通过朋友查询被告唐F婚姻状况,但查询结果为单身,没有结婚记录。律师

2003年,其和被告唐F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其尚年轻,不想结婚,但被告唐F表示其不年轻,表示可先有孩子,再结婚。2008年、2009年,被告唐F从外地出差回来就会居住其家里。据其所知,被告唐F做生意,具体从事什么行业不清楚,近几年在做酒的生意。

恋爱期间,其从未见过被告唐F父母,但被告唐F与其家人关系很好。至于购车事宜,被告唐F在2009年5月曾赠其一辆凯越牌轿车。2011年,被告唐F将凯越车卖掉了,换成了本案所涉的沃尔沃车。因被告唐F表示自己是做生意的,开保时捷车,其开凯越车没有面子。之后,其与被告唐F因故经常吵架,感情变差。律师

2013年,其与被告唐F几乎没有见面。2014年4月,被告唐F将沃尔沃车开走了,表示如果不在一起的话,就要拿回属于他的东西。其表示要报警,两周后被告唐F归还,当时表示说要起诉其。2006年底、2007年初,其认识被告唐F的女儿,称其为阿姨,但没有告诉其被告唐F有家室。购车后,其看到被告唐F女儿微信文章,开始怀疑被告唐F并未离婚,其实是有家室的。律师

被告唐F则称,其与被告张L于2001年、2002年左右认识的,其先和其舅舅张建相识,也认识其父母、妹妹、朋友等。后来一起吃饭,两被告相识。其妻子和女儿都认识被告张L。两被告只是普通朋友关系。现在被告张L未婚,但曾经有过四个男朋友。当时,被告张L称要更换轿车,钱不够向其借款。因双方是朋友,故由其全额付款。由于数额小,故没有让被告张L出具借条。之所以要起诉,是因为其不接电话。

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被告之间的关系及两被告来往32万元钱款的性质。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为情人关系,系争款项为赠与。被告张L主张两被告之间为恋爱关系,系争款项为赠与。律师

被告唐F主张两被告之间为普通朋友关系,系争款项为借款。系争款项给付方式为直接支付至出售轿车的公司,从系争款项的数额来看为所购车辆的全款,且数额较大却并未出具借条,上述情况均不符合一般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常理,酌情采纳原告陆E及被告张L关于系争款项为赠与的主张。

根据双方的陈述,原告陆E及被告张L所主张的两被告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盖然性较大,酌情予以采信。关于被告张L是否知晓被告唐F已婚即被告张L受让赠与是否善意。被告张L自认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为2003年,此时被告唐F年龄已较大,迟迟未登记结婚,不符合一般恋爱结婚的常理。律师

购买车辆时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已有八年之久,且在2006年底、2007年初被告张L结识被告唐F的女儿,因此被告张L称不知晓被告唐F已婚亦违背常理。被告张L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唐F向被告张L赠与系争款项侵犯了原告陆E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应权益,且被告张L受让赠与时并非善意,故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相应的款项应予以返还。现被告唐F对将系争款项返还原告表示同意,并无不当,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张L质疑原告的起诉是否为本人意思表示,由于并未提供相反的依据,不予采纳其主张。律师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F向被告张L赠与32万元的赠与合同无效;二、被告张L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陆E32万元。(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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