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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和护工签订赠与合同后反悔,护工诉请赠与房屋

上海律师导读:张老年事已高,子女并不是经常探望,因此张老与护工王某感情较好,张老见王某照顾有加,便决定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给王某,并立有赠与合同,后双方就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律师

案例引用

张老子女均不在身边,也不是经常探望,便请了护工王某。王某做事非常认真,对张老照顾有加。张老为表示对王某的感谢,决定将其居住并且一人所有的房屋赠与给王某,双方理由赠与合同。但后来张老反悔,迟迟不将房屋过户给王某,王某向张老主张撤销赠与,将张老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赠与合同系其所立,但只是当时一时的想法,原告虽然工作认真但都按约给予报酬,故现决定撤销对其的赠与。律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所立的赠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主张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诉请。

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赠与财产引发的纠纷,被告因原告在护工期间照顾有加立下赠与合同将其房屋赠与给原告后反悔。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并且该撤销权没有期限限制,故本案被告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律师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系争房屋的权利并未移转,被告撤销赠与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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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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