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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女违反房屋赠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主张房屋权利

上海律师导读:黄某的大伯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协议中约定黄某须完成对黄某父亲的养老送终义务后才可以得到房屋的完全产权。黄某为了提前获得房屋全部产权,将大伯诉至法院。律师

案例引用

黄老伯价格购买了一处拆迁安置房,黄老伯与侄女黄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黄小姐现将系争房屋的产权证上加注其名字,黄某拥有99%的产权,黄老伯拥有1%的产权;黄某在其父过世后方才拥有系争房屋100%的所有权,且于其父过世之前不得买卖,在此期间,黄某应对其父尽其义务,赡养终老,如其父发生住院或者其他问题,黄某应尽其义务,支付医药费等。若黄小姐有任何不能做到上述内容,则此协议无效,黄老伯仍享有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律师

之后,双方至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目前,系争房屋出租他人居住,租赁费交黄某收取。不料,一年后,黄小姐将黄老伯诉至法院,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分割,由原告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被告1%的房屋折价款。

被告黄老伯辩称,系争房屋是其购买,自己有一弟弟即原告姐父亲。原告及其父亲的拆迁补偿款全让原告父亲用光了,自己帮助原告父亲将债务归还后,购买了系争房屋,考虑弟弟将来赡养等问题,经家庭讨论决定,自己有条件地同意将系争房屋赠予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律师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屋系由被告单独购买,事后,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于系争房屋加入原告名字,使原告拥有99%的产权,原告如需拥有系争房屋100%的产权,须对其父亲即被告弟弟尽赡养义务至终老。可见,此协议书系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原告唯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后方可请求分割系争房屋产权,否则,不得分割。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律师

律师事务所点评:

原被告是侄女与大伯的关系,大伯鉴于血缘关系,为解决其弟即原告父亲的赡养问题而自愿附条件赠予房产,而原告赡养其父亲本属应尽义务。

撇开亲情,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是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为原告对自己的父亲养老送终。附条件的合同,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合同在条件成就时方生效。律师

现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义务,即该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并未成就,赠与合同成立未生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原告以一份没有产生约束力的合同向被告主张房屋的产权,于法无据,法院因此予以驳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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