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所付房款是男方父母的借款还是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律师
但现实是:父母的借款往往是没有借条的,而父母的赠与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在“情面”的影响下,结婚时或者婚后夫妻购房,父母以汇款或者直接向卖方付款的方式支付房款,但在中国人的含蓄性格下,双方对这部分汇款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律师
由于现实中男方父母资助购房的案件较多,我们就以男方父母资助购房为例,男方父母给付购房资金,往往是基于这样一种想法:赠与给自己的儿子,如果媳妇和儿子共同生活的,基于他们的婚姻关系,可以居住使用这套房屋,将来自己百年后,或者儿子儿媳婚姻长久的,这套房屋才有媳妇的份。而对于女方来说,按照传统管理,结婚购房似乎是男方的事情,享受产权所带来的利益是应该的。律师
那么认定父母出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在出资当时形成的。父母对一方或双方的赠与的明确表示,也应该是在赠与的当时。出资当时的有效凭证,才是判断父母真实意思的证据。可惜的是一旦子女婚姻有变,为维护子女利益,父母偏袒子女普遍存在。当然购房的出资是多数老百姓一辈子的积蓄倾其所有,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毕竟在夫妻离婚时,子女和父母是利益共同体,事后补借条,否定赠与在每个类似的案件中都会出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的对婚姻法的解释也比较含糊,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父母出资往往是巨额的,给付方式也多种多样,父母为子女结婚出资购房,如果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则从社会常理出发,应推定为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我们查阅了一些判例,认为是赠与或是认为是借款的,均有一定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认为父母出资时不如直接表明自己的态度,如果是借款的,要求子女的配偶也要在借条上签字,如果对方不肯签字的,父母出资时应当谨慎考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