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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赠与的特殊之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动产的赠与,比如钱财的赠与,以交付为准,而房地产的赠与合同既具备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律特性,但也有其特殊性。律师

其一,房地产赠与必须要进行公证。

普通动产的赠与可以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也可以不订立合同。房地产赠与不仅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必须要办理公证才能进行房地产产权过户。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经过公证后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合同。

其二,房地产赠与的交付以登记过户为准。律师

一般动产的赠与只要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就算完成了,沈洁律师提醒:房地产赠与不仅仅是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使用,而且还要订立公证过的赠与合同,除此之外,赠与要真正地完成,还需要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如果房地产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有书面赠与公证合同,但事后没有办理房地产赠与合同的公证和登记的,且赠与人又反悔的,受赠人能否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地产,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地产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根据该司法解释赠与人要履行义务,但是后出台的《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的有关规定却认为房地产赠与的交付必须以房地产过户为准,否则则该赠与可以依法撤销,并赠与或转让给他人(公益赠与除外),受赠人不能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沈洁律师特别指出:《合同法》和《赠与公证细则》比民法通则意见晚出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沈洁律师认为房地产赠与合同的公证只是完成了整个赠与行为的一部分,只有办理了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地产赠才算真正完成。律师

沈洁律师特别指出,以上所称的房地产赠与都指城市房地产,而农村房地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赠与应以书面赠与合同的签订和赠与房地产的实际交付为准。赠与双方当事人签有书面合同,赠与房地产已转移给受赠人占有使用的,应认定赠与有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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