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和丈夫离婚,由于在法庭上丈夫并不同意离婚,故而法院就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起诉。经过了这件事情后,林女士搬出家居住,也顺便开走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宝马轿车。过了半年林女士发现买了好几年的宝马轿车似乎有点故障,很想换一辆车开。律师
经挑选她打算购买一辆奥迪,但想想自己最近正陷入离婚纠纷之中,她就将奥迪车买在了母亲的名下。而宝马老车呢,就被她卖给了朋友曹小姐,得款十八万元。林女士将车牌空置,打算离婚后,再将车牌上到奥迪车上。
事事变化的快,林女士还没来得及起诉,其丈夫就起诉她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宝马车的折价款一半,为二十万元,林女士表示离婚同意的,但宝马车已经被自己送给朋友了,无法分割折价款,故而不同意分割。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判令林女士支付给男方宝马车和车牌的折价款十六万元。律师
判决后,林女士表示不服,她找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虽然宝马车是被林女士独自出售的,售卖价格为十八万元,其售价结合车牌,为二十七万元,属于市场价,但其对法院慌称是送给他人,故而法院根据宝马车的购置价格、使用年限,估算林女士的车辆及车牌价值三十二万元,要求其支付一半的折价十六万元给男方,其判决也没有错。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谁都不得擅自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观测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供游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供游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林女士慌称车辆送给他人的行为是无效的,而擅自出售给他人的行为也是无效的。但如果对方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可以取得车辆所有权,林女士则要赔偿给配偶相应的价值款。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