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和妻子感情不和,两人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过程中,考虑到自己的儿子还小,而对方也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补偿给自己,于是他就将婚后购买的一套住房,属于自己的份额赠送给了儿子。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前,程先生将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女方名下,这部分产权视为他赠与给自己的儿子。
后来双方顺利办理了离婚手续,不久后程先生通过他人介绍,又认识了一名离婚未育的妇女,两人很聊得来,有可能会办理结婚,但苦于他名下没有住房,两人一直没有提及婚事。正在此时,突然听闻自己的儿子患了急性白血病,需要移植骨髓。
他立刻来到医院,做了配对,但检测结果让他大跌眼镜,原来以为亲密无比的儿子,居然不是他亲生的。这让程先生非常恼怒,经过一番和前妻的询问,方知原来两人有一次闹了矛盾后,前妻就出去找了一夜情,结果没想到怀上了孩子。
之前,前妻也并不知道孩子不是程先生的,只是她觉得孩子长得不象父亲而已。程先生与前妻登记结婚,后来生育了儿子,他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在产权证上登记为自己和前妻所有。
后来在协议离婚中,考虑到妻子一个人带孩子,又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自己补偿款,故而就将房屋过户给了妻子,约定这部分产权归儿子所有。现在因儿子生病,经医院检查认定孩子并不是他的生物学子女。律师
听了程先生愤愤不平的讲述,沈洁律师认为现在经过医院鉴定,又再次经过亲子鉴定排除了程先生为儿子的生物学父亲。如果能够和对方协商的,那么可以要求对方将房屋产权归还过来,如果不能协商的,可以起诉到法院,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一般来说,赠与以交付为准,没有特殊的理由是不能撤销的。因为程先生赠与房屋时,是基于对儿子是婚生子女的认知,再次基础上作出的赠与。现在已经确定了对方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女,对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
父母和子女间的赠与中,血缘关系极为重要和敏感,正是基于对儿子为其亲生子女这一错误的认识,程先生才做出了赠与行为。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对方当事人有错误的认识,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意识相悖,并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首先,必须要有意思表示的成立,意思表示需要有效果的意思和表示行为,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和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也就是说表示行为没有真实反映内心效果,这种误解是由于不知道或者错误理解导致的,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利益漠不关心,有意放弃,法律就没有有必要的保护。最后是造成了行为人较大的损失。
重大误解 是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于不知道儿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赠与对方房屋,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下,程先生可以撤销房屋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