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赵小姐的丈夫是某大企业的高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公司的股票期权,双方后因家庭矛盾协议离婚,因公司不同意配偶获得股票期权,也不允许员工间流通期权,且不同意回购期权,因此双方约定等待公司上市后再行分割。半年后,其前夫和赵小姐因琐事发生纠葛,赵小姐终于查到丈夫和自己离婚是“变心了”,外面找了第三者。非常生气的赵小姐在丈夫单位大吵大闹,要求分割股票期权,谁知丈夫一气之下离职了,按照该企业的规定,员工主动离职必须放弃所有股票期权,不能寻求补偿。赵小姐认为这是前夫和单位串通好了,或者前夫故意惩罚她,所以要求前夫赔偿。律师
沈律师认为要解答赵小姐的离婚法律咨询,必须要搞清楚什么是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ESO)是针对公司一些重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为了长期留用和吸引这些人员为企业服务,有的企业对部分重要员工给予股票期权,比如通过大股东无偿或者接近无偿的方式转让给员工期权,或者是以较低的价格向员工出售公司股份,当公司日后上市的时候,股权或者股份转变成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在股份公司尚未上市之前,公司给予员工的股份期权该如何分割呢?本站的“私企股权”也提出过类似问题。律师
对于配偶一方而言,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是一种将来的权利,能否获得还不能确定,如果公司无法上市,股权又无法转让的,将不能获得期待中的利益;当然也会出现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的发行价值低于持股人及其配偶的心理期望价值,或者低于行权价格(预先确定的价格);所以股票期权其实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
关于股票期权的另外一种限制是转让自由的限制,有的公司规定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不得转让给他人,或者不得转让给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或者规定公司上市后,在若干时间内不得转让。律师
甚至还可能规定员工从公司离职,失去股票期权,等不到行权的那一天。
尽管有种种的限制,但对于股票期权是在婚后获得的,代表了一种物质利益,这种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候应当对于权利进行分割:
第一,如果公司允许转让部分股票期权给配偶的,允许对半分割,比如一些银行的内部期权股;
第二,如果公司不允许转让给员工之外的人员,但允许员工间流通或者公司内部有收购价的,可以按照这个价格进行折价,公司员工方获得期权,配偶获得折价款。律师
第三,等待公司上市或者回购日,再行分割。
按照沈律师的分析,赵小姐的前夫持有的股权在离职后需要无偿归还给公司,因他提前离职,导致期待利益落空,依附在这个基础上的分割也无从谈起。由于双方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赵小姐前夫主动放弃股票期权如何补偿的问题,因此我们认为赵小姐不能分割股票期权所带来的利益,也无法要求前夫赔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