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张女士的丈夫把房产出售,成立了一家商务投资公司,开业一年多,只见支付房租、水电和一位行政的工资,并没有实际的业务。夫妻双方为了这家公司发生争议,据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实到100万,股东为两名,一名是张女士丈夫,持股90万,一位是公司的刘姓股东,持股10万。律师
据张女士丈夫庭审提供的帐册显示,房租开支9万,工资和社保5万,其他杂费3万,办公家具、电脑、复印机等社保费用5万,办公房装修7万、商务车一部,购置价格26万,外牌,业务收入零元。眼看着公司是亏损的,张女士和律师提出,要求分割丈夫名下注册资本的一半,即45万,因为她认为公司是丈夫经营的,亏损也是丈夫承担,如果不卖掉房产,如今不会没有地方居住,也不会有损失。
争议焦点:张女士最终拿到的离婚分割款是否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一半?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如果公司赢利了呢?难道张女士不要注册资本之外的公司利益?当个人把资产投入公司时,个人的货币资金或者其他实物出资,变成了公司的资产,注册资金与股东所有权利益不是同一件事情。个人持有的是公司股份,不是直接的公司资产,比如本案件,投入90万资金后,现金成了公司的财产,个人享有的是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公司经营得好,股权所代表的财产价值也增多,如果亏损代表的价值缩水。律师
注册资本反映的是公司或企业在成立时的净资产规模,这个数字往往是有变动的,亏损企业,净资产规模缩小,赢利企业则相反。企业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数额,这意味着股东的配偶分到的财产将小于注册资金体现的金额。而公司股权分割恰恰依据的是股东所有者权益而非注册资金。
另外,张女士丈夫卖掉的房产,原写了双方名字,张女士售房的行为可以说是同意丈夫对外投资,因此这个损失夫妻共同承担。
沈洁律师提示: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发觉了一个现象,从未做过生意的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卖掉房产或者拿出家中多年积蓄,投资到新领域(这里新领域是自己从未从事该行业工作)中去,办理公司或者投资他人公司,无一例外是亏损,这反应了两个客观事实:律师
第一,卖掉房产或者拿出多年积蓄投资,对投资的安全性和财富增长率渴望度非常高,而目前传统产业的获利率很少有比房地产升值更快更热的。
二,投资到新领域,哪怕对该领域不陌生,比如经常接触该行业的朋友,是该行业的忠实顾客,均不能代表真正熟悉该行业,如果贸然进入必亏无疑。不仅在离婚案件,在借贷案件,股东纠纷案件,投资合作案件,买卖合同中沈律师多次看到类似的事情,我只想说:生意不是人人能做,有时候只能看看他人发财。如果张女士不愿意持有股权的,她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对该公司进行审计,折价计算公司股权的价值,由于该公司的亏损的,公司股权代表的折价一定小于注册资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