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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股权行为是否有效

妻子起诉离婚,因丈夫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不离。丈夫不同意离婚并非是因为感情还没有破裂,而是为了自己争取转移财产的时间。在双方分居期间,丈夫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某公司股权70%转让给了合伙人吕某的妻子,该公司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由吕某承包经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账面亏损为49.7万元,丈夫以1500元的价格转让了70%的股权,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六个月后妻子再次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要求离婚,并且要求依法分割该公司35%的股权。由于该公司股权中存在第三人吕某,法院认为离婚股权分割中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在离婚案中不宜处理,原告可以另行主张。律师

妻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以丈夫未经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权低价转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前夫与吕某妻子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共有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转让价格1500元明显过低,虽然公司账面是亏损,但实际是前夫已经转移了财产,导致公司账面亏空,即便公司账面毫无资产,光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就值不少钱。吕妻作为吕某的妻子,吕某又是公司的承包人和股东,理应知道另一股东正和妻子在打离婚官司,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接受股权转让,本就是和前夫串通一气,故而转让行为无效。律师

吕妻认为自己不知道合伙人未经过妻子同意转让股权,有限公司的股权本来就可以转让,现在已经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股东登记,而且自己也支付了对价1500元,变更行为当属有效。

前夫认为公司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视为前妻在登记股权之时就同意了自己可以代表夫妻处理这份财产,故而转让股权时候无需再经过妻子的同意。其认为公司经营不善,没有优良资产,所以1500元转让是合理的价钱。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共有财产,需获得双方同意,如果擅自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侵害,但是由于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如果第三人是善意不知情的,而且以市场对价取得了财产所有权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不过第三人如果是非善意的,那么第三人和擅自处分夫妻财产一方之间的财产转让协议事后得不到夫妻另一方追认的,那么财产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应当相互返还,即吕妻返还股权,出售股权的一方返还1500元。一、吕妻明知他人夫妻正在离婚,仍受让股权,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律师

二、吕妻以1500元的低价取得股权,该公司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明显和常识不符,何况该公司有机器设备存在,公司内的亏损出现在两笔转账中,这两笔款项都转到了吕某开设的其他公司,显然这家公司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亏损;

吕妻明知他人夫妻存在离婚纠纷,仍然与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股权,取得股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中的善意之条件,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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