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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股份归一方所有,转股溢价能否再次分割

【离婚法律咨询】乔杨和妻子庞女士离婚已经大半年了,双方为了儿子结婚操办婚礼在新春佳节相逢,乔某得知妻子和自己离婚后,把私营企业的股份转让给了他人,得款700万。十多年前从事车辆销售工作的庞女士辞职自己做生意,成立了一家汽车修理店及一家汽车经销企业,此后庞女士的创业之路并不顺畅,自营一年后亏损了50多万,此后两家企业一直被他人承包经营。承包方最初为30万元一年,此后随行就市,由于夫妻两人多年前关系不和,故而乔某并不清楚承包费用是多少。律师

半年前双方离婚,约定42平方的住房归乔某所有,儿子和妻子搬出去另寻住处,一部帕萨特和两家公司的股权归庞女士所有。乔某认为两家公司都是“空壳”,10多年前注册的时候不过花了两千多元,名为公司实为皮包,而一辆旧车除了沪车牌值点钱外,其实快到报废年限了,故而同意了财产分割方案。现乔某得知妻子两家不起眼的公司转让了700万,顿时心理失衡,要求重新分割。由于《自愿离婚协议书》上已经注明股权归妻子,自觉无分割希望,故而要求分割股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要求按照700万转让价款减去3000元的注册费用(当年由企业登记代理公司垫资设立)后进行对半分割,这部分款项乔某认为是财产的增值,股权的增值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故而要求分割。律师

庞女士认为前夫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要求属于无理请求,但是她对于股权转让的增值款没有约定到离婚协议中有所担心,对此沈洁律师认为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时候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况,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股权归庞女士所有,离婚后庞女士将股权转让,获得的股本转让金和股权溢价部分均归其所有,不能把股权本身和转让的溢价部分进行割裂开来看待。律师

离婚协议可以被撤销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着欺诈,那么庞女士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呢?她在离婚之时股权还未转让,能否以多少价位转让该公司都是未知因素,由于私营企业的大多数无法通过账目真实反映其净值,故而未经转让的股权如何体现它的价值,一直都是难题。乔某在办理离婚时候应当对汽修厂和汽车经销公司的价值进行考量,介于有执照的车辆修理公司和经销公司都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故而该类公司即便是空壳,也具有一定的转让价值,何况受让人就是承包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有了一定的客户群及口碑,故而这两家公司对其来说具有一定的价值。乔某在协议离婚时候懈于调查,应当承担后果。法院也不会因为乔某的错误认知而重新分割财产,毕竟这和《合同法》规定的“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是有一定区别的。律师

乔某另一个错误认识是夫妻财产必须均分,协议离婚充分尊重双方意思的自治,允许非均等分割财产,甚至可以放弃全部财产。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法律予以认可。乔某离婚前给妻子发送了数个消息,称“你的公司自己搞搞好,不要遗留债务给我。”“你的公司你处理,我不会分房子和钱给你。”“我不管你那里(指公司)赚和亏,有没有钱再买房(指儿子婚房),我不会出一个子。”这些短信充分表明乔某漠不关心公司的价值,也不愿意分得公司股权,故而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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