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韩先生和妻子结婚后,开办了多家公司,主要为居民住宅、公司办公场地、小店铺提供装潢、装修,可以出售一些木板、地板、墙粉、石灰水泥等物品。生意越做越大。他每月的收入从几千元到几万元,再到十几万元,现在每月可以赚到几十万元。虽然钱挣得多了,但夫妻之间的感情却越来越淡漠,两人之间没有任何共同的语言。后来他称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和妻子协商离婚。
在协议离婚中,妻子提出这么多年赚到的款项数额不少,她要求分割得一半,家中有两套房屋,还有两部车辆,要求获得两套房屋和一部车辆,还要求韩先生支付一千万元现金给自己。妻子要求,韩先生并不同意,韩先生认为家中两套房屋一人一套,车辆一人一部,至于公司,自己可以把其中的两家公司转让给妻子,由妻子成为股东。
对于本案,沈律师认为韩先生的妻子并不熟悉公司业务,平时以家庭事务为重,公司的经营也并不规范,存在以现金收款,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如果将公司归妻子所有,其妻子拥有公司并不会经营的,也不能够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根据最有利的原则,公司归丈夫经营较为妥当,其妻子可以获得相应的折价款。律师
公司、企业股东的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委托律师查询,隐瞒股份的主要方式是以他们的名义入股,自己当隐名股东或者假借各种名义,私下转让股份,对公司公司股权的分割存在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审计,会出现财产价值高,评估低的现象。所以由经营者者获得企业,配偶获得相应的折价款较为妥当。
案例二:杨先生开设了一家公司,在离婚诉讼中,他和案外人朱小姐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自己名下90%的股权转让给了他人朱小姐,并且办理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后,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在离婚中妻子发现朱小姐是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双方协议离婚后,她的前夫立即和朱小姐结婚,而且转让股权的行为并没有相应的对价,也缺乏事实依据。她认为前夫转让股权协议是无效的,想起诉到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前夫在没离婚的时候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了第三者,属于擅自处分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她的前夫和第三者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效,转让给第三者的公司股份应属于他俩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前夫和第三者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转让给他人的股份,应当归前夫和前妻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