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先生通过舅母介绍,认识了舅母家的外甥女武小姐,两人一见如故,非常合得来,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结婚三四年也没有生育,郎小姐更是没有怀孕的迹象。经过去医院的一番检查,发现郎小姐患有不孕不育症,虽然此后两人到处求医问药,整整经历了两年都没有效果。而祖先生的父母希望能抱孙子孙女,无奈,两人只能离婚。
一开始郎小姐对丈夫还抱有幻想,以为他会象自己说的那样,随便找个外地妇女,结婚生子后,就会离婚和自己复婚。但丈夫娶了妻子,婚后关系默契,很快还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看着复婚无望,郎小姐想起结婚第三年丈夫工作的公司要求员工入股,他就出资三十万元,后来又增资二十万元,合计五十万元购买了公司的万分之零点一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五亿,目前正在筹备上市。
两人在协议离婚的时候,只是简单写了感情不和,协商一致离婚。对双方的婚后财产都没有作出约定,也没有进行分割,只是写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两人协商,如协商不通的,在想办法解决。律师
听了郎小姐的法律咨询,沈律师认为她现在可能要面对一场离婚后财产纠纷。其丈夫投资的企业,就是上班的公司,现在该公司正在增资扩股,准备筹集上市。如公司上市后,原本投资的五十万元,可能会增值到八十万元,甚至一百万元也不一定。既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协商不通另行处理,那么郎小姐要求分割股份的请求是合情合理的。
根据沈律师向该公司的董事会征询,对方答复公司经营良好,可以分割股份。只要等到公司召开股东会,之后就能办理手续。但是和祖先生联系后,他只同意分割购买时的资金五十万元,不同意分割公司的股份。祖先生称公司的股份并没有上市,现在很难预估其市场价值,而公司能否上市?什么时候上市?上市后股份价值是增加还是贬值?都是很难预料的事情,故而只同意分割购买股份时的五十万元资金。
听了前夫祖先生的答复,郎小姐表示不同意对方的说法,并且委托沈律师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同的就起诉对方,要求获得其中一半的股份。对此,沈律师向对方表示了郎小姐的想法,并且给与了他十五天的考虑时间。到了第十五天的时候,祖先生终于开口了,他称如果能按八十万元结算这些股份,他同意支付给前妻郎小姐四十万元的款项,郎小姐考虑后也表示同意,双方的纠纷就此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