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先生和妻子从女士结婚已经十六年了,妻子从女士生育了一名女儿。后来国家放开了二胎生育,丈夫鄂先生想让妻子生一个孩子,但妻子从女士认为自己年龄已经四十岁了,不适宜生育,就拒绝了丈夫的请求。本来也是比较合理的请求,但这几年,鄂先生的公司越开越大,钱越赚越多,他希望有人来继承。鄂先生非常希望妻子生个儿子,将来可以子承父业,发扬光大。但从女士不是这么认为的,一方面认为自己年龄大不适宜生育,另一方面万一第二胎也是女儿呢?
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了口角,就这样两人吵吵嚷嚷过了两年,此后,女儿考上了大学,两人因高考结束,关系彻底土崩瓦解。双方协议离婚,婚后购买了两套住房,三套商铺,两人经协商两套住房归女方,三套商铺归男方。一辆奥迪轿车和一辆上海牌照的摩托车归男方所有,家中的家电、家具都归女方,家中存款和现金共计八百万元,其中伍佰万元归女方,叁佰万元归男方。债务五十万元由男方归还,两人名下还有一百多万元的股票,归女方所有。合计女方多分得了八百五十万元左右。
分割完这些后,还有几家有限公司的股权没有分割,股权分割让鄂先生夫妻犯了难。经过公司秘书的一番上网查询,他们找到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婚后两人共成立了五家公司,其中有三家是开票用的空壳公司,先撇在一边不论。剩下两家公司是有实体资产的,其中一家公司,鄂先生持股20%,公司在奉贤有一家家具厂,厂房是租赁的,工人约有一百多人,这家公司的大股东不同意鄂先生将股份转让给妻子,也不同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股份。夫妻双方一致认可,公司的股权价值约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律师
另外一家公司是鄂先生和自己父亲共同成立的,鄂先生拥有股权90%,在浦东从事木材加工和木胚制作,这家公司的股权价值约为人民币伍佰万元。这家公司的股权可以随意转让,但从女士表示自己不懂公司经营,不想要股权或股份。同样的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虽然可以通过法院,要求其他股东不购买股份的强制转让股权,但从女士也不想要。两家公司的股权合计为一千零五十万元。
沈律师考虑了一下,认为双方之间的差价为二百万元,于是建立鄂先生在存款和现金分割的时候,少拿两百万元。这样双方就做到均分财产,而且还不影响经营。对于沈律师的建议,双方表示非常满意,财产分割公平合理。
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夫妻离婚时必然要对其中的股权进行分割,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性公司,其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这种流动性极强的股权与一般的可流通没有什么区别,一般可以分割,不牵涉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在夫妻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股份公司的股权无论是在法律关系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比较简单。
如果该公司的股份已经上市,那么就是股票,股票的分割按离婚前一天的成交价结算,各自一半即可。如果还没有上市,可以由一方持有股份,另一方获得折价款,如果双方对股份的折价款无法协商的,双方按股份数量各自获得一半。
当如更多更常见的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夫妻持有的公司股权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法角度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权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夫妻公司”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是需要思考的问题。一般来说,股权在离婚时归经营公司的一方,另一方获得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