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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能否转让私营公司的股权

魏先生一家私营公司股东,这家公司是由他和妻子两人共同成立的。但妻子并不参与经营,而是做了一个全职太太,负责教养孩子。魏先生一个人经营公司,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被经营得有声有色,每年也有上百万的利润。员司事经营的得越来越好但夫妻两人的感情却因因为缺少沟通与交流,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最后因为一些琐事,两人人吵得不可开交,现在已经到了离婚的地步。关于公司股权如何分割,是两人离婚中的难题。

听了魏先生的法律咨询,沈洁律师认为夫妻共同取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离婚中要考虑以下的因素:分为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婚后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股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共同股权的范围。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权仅为夫妻二人;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采取审慎的态度,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律师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投资的公司股权,那么这些股权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但婚后生活中如果股权增值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是可以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的。

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可以通过协商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他夫妻共有财产。也可以保持原有的股东不变,离婚后继续经营公司。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的有两种情况:一、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需在股份持有比例上作出调整,相互之间转让股份;二、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还涉及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于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进行股份变更,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于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东,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公司股份。

更多情况下,夫妻离婚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就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握公司经营一方,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对原股份比例进行调整。3.如果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或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或转让的股东应购买不属于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其他股东不购买股份应当视为同意分割或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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