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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用子女账户炒股,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纠纷一案,施S、沈E系自行相识恋爱,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沈B。双方为购房事宜产生矛盾,时有争执分居至今,分居后婚生女沈B随施S共同生活,居住于x村房屋。沈E现就读于实验小学,步行约10分钟。律师

施S称婚后双方的房屋动迁款30万元及以沈E作为婚房的售房款都投入了沈E名下的股票账户。女儿出生后,一家搬至施S母亲处居住,女儿上学都是由施S母亲接送。

施S多次与沈E协商,要求用股市中的资金购置一套房产,也有此经济能力,但沈E始终不同意,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并经常发生争吵。分居至今,女儿继续与施S共同生活。沈E未支付过抚养费,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律师

沈E辩称之所以住到施S母亲处,系因为当时施S父亲去世,住过去也是为了照顾施S母亲。施S要求用沈E股票账户内的钱款购房,沈E表示股票账户内的钱款系沈E父母的钱,如果父母没有表示,不能用来购房。婚房是姐姐名下的,出售和夫妻无关。

以双方的条件,应当购买位置较偏价格在100万元左右的房子,市中心房价过高,施S要求在陆家嘴附近购房,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律师

施S多次在外开房住宿,存在婚外情,施S称系为了避免影响其母亲及女儿而在外开房吵架并非事实,根据住宿记录,基本都是周二、四上午10时左右开房,而此时沈E在上班,不可能与施S争吵。施S有婚外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要求女儿随沈E共同生活,按月给付抚育费2,000元。若女儿随施S共同生活,沈E愿意按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施S存在婚外情,对婚姻具有过错,要求施S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

沈E名下客户号为x的申银万国股票账户发生如下资金变动情况:银行转存合计5,927,000元,银行转取款项合计6,899,200元。律师

沈E父亲徐x名下申银万国股票账户及沈E母亲名下股票账户发生如下资金变动情况:汇入款项合计5,927,000元,20汇入案外人王x账户汇出款项合计6,899,200元。

施S表示其月收入5,000元至6,000元,沈E表示其月收入3,000元左右,施S认为沈E月收入应有7,000元至8,000元。律师

施S对财产分割意见如下:股票账户内转出的资金共计6,899,200元,该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沈E支付施S一半的折价款。沈E称该款系其父母所有钱款,系父母借用其账户炒股,虽然沈E提供的股票第三方存管账户、银行业务凭证载明进出的各笔钱款数额与沈E股票账户转出的6,899,200元可以对应,但账户清单中三笔ATM的消费记录每笔2,500元及2011年7月12日ATM卡取27,000元,说明该账户并非沈E父母借用沈E账户炒股的专用账户,也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律师

沈E转出600多万元处于协商离婚期间,当时恰逢股市大跌,沈E之目的就是转移财产。沈E父母退休之前收入较低,不足以积累到目前的资金。即便钱款系自沈E父母名下转入沈E名下,因货币是种类物,并非特定物,转入货币已成为沈E的资产,转入人不能对转入款项主张所有权。

沈E出资50万元享有上海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考虑到股权存在收益,将来也可能继续收益,要求沈E酌情给付施S股权折价款50万元,股权归沈E所有。律师

沈E对账产分割意见如下:1、沈E名下股票账户内转出的资金共计6,899,200元,上述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父母所有钱款,系父母借用沈E账户炒股,股东卡和银行卡都在父母处,所有股票买卖及资金转账都是父母操作,以夫妻双方的收入,不可能有600多万元这么多资金。

关于沈E享有上海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沈E只是挂名股东,并非实际股东,沈E也未实际出资,故该股权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

沈A出生之后,一家搬至x村房屋与施S母亲共同居住分居后,沈A继续随施S生活至今,同时沈A就读学校离x村房屋较近,为使孩子维持稳定的生活状态,有利于其学习成长,孩子随施S共同生活为宜。律师

关于抚育费问题,施S主张沈E月收入7,000元至8,000元,沈E予以否认,施S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沈E主张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尚属合理。

沈E要求施S因婚外情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沈E名下股票账户内转出钱款资金共计6,899,200元,每笔转入钱款与沈E父母及案外人龚x汇入该账户钱款的金额及时间可以一一对应,沈E名下股票账户资金转入转出的银行业务凭证均由其父母等签名,并无沈E本人签名,父母借用子女账户炒股亦存在一定的可能性,故沈E主张其父母借用其账户炒股,炒股资金来源于父母,上述资金共计6,899,200元系父母所有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笔款项不予分割。律师

沈E占上海x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10%的股权,因股权分割涉及到其他股东利益,故本案不作处理。(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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