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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纪念意义的财产归夫妻特定的一方所有

离婚法律咨询:朱某曾经向一名雕塑大师学习技艺,后考虑到经济条件不好,无法长期学艺,故而到某公司从事其他工作。在朱某离开老师后,经常保持往来,对此朱某的妻子非常反感,认为朱某经常自费去参加一些雕塑展览,还飞往全国各地,不仅影响了家庭收入,还时常失业,双方为此常常争吵。律师

后朱某曾经学艺过的一名雕塑大师去世,朱某参加了其吊唁,师母将师傅生前的几件作品赠与给了朱某。经拍卖公司鉴定,其中一件八仙过海市场价格为五万元。

后朱某将其带回家中保存,非常珍爱。朱妻李某和朱某经常争吵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朱妻非常痛恨朱某玩雕塑,认为这是毁掉夫妻关系,影响家庭的祸根。故而在分割家庭财产的时候,选择要求将雕塑带走,朱某不同意。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其妻子称“法庭见,我会要求法官判给我的。”对此朱某很担心这种情况发生,问如何保护师母赠与其的老师生前雕塑作品。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您不用担心雕塑作品失去的问题,首先,这是你师母赠与你的物品,你师母已经明确表示了这些雕塑大师的生前作品仅赠与你一人所有,而不是赠与给你们夫妻二人的,故而这部分财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其次,考虑到情感的关系,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归一方所有,不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类物品一般有以下的特征:律师

第一具有寄托精神和满足精神需求的特殊的纪念性物品,它可以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也可以没有市场价值,但对持有人来说具有特殊的感情。

第二,这些物品是一种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比如大米、金钱是种类物,艺术作品、照片、图画、手工制品等是特定物。

之所以特定物是独一无二的,故而归一方所有较为合适。当然了如果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特别是物品价值较大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对其有特殊感情的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律师

所以朱某的妻子通过分割朱某的“宝贝”来达到惩戒的目的并不能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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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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