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与谭男离婚纠纷一案,张女诉称:双方属于父母包办婚姻,经谭男父亲登门说亲订亲,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基础感情。双方按习俗办理婚宴,草率结婚,后来才补办的结婚证。谭男经常因琐事殴打张女。双方到上海打工。由于生活压力大,双方经查吵闹打架,张女在家上网,因谭男怀疑张女有私情隐瞒,再次殴打张女。此后,谭男多次因为琐事殴打张女。谭男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和责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张女在精神和肉体上都难以忍受。律师
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双方离婚;二、安徽省临泉县谭棚镇谭棚行政村谭棚房屋一层靠西三间、第二层靠西两间归张女所有,楼梯共用;三、双方儿子谭某某随张女生活,谭男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四、夫妻共同存款一半70,000元归女方所有。律师
谭男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儿子随张女共同生活,要求判决儿子随谭男生活,谭男承担抚养费。对于房产分割和存款分割不同意张女意见。双方婚生儿子谭某某表示,如果判决双方离婚,其同意随谭男共同生活。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根据现有法律,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双方所生儿子谭某某已年满十周岁,就抚养问题征询了谭某某意见,谭某某表示愿意跟随谭男共同生活,对此予以支持。关于儿子的抚养费,谭男庭审中表示儿子判随其共同生活,则由其承担抚养费。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主张安徽省临泉县某户房屋系婚后双方共同建造,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谭男辩称该房屋系在其父母老房子基础上翻造,且其父母也存在出资,应当属于家庭共同财产。据查,安徽省临泉县某户房屋无产权证,亦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关于安徽省临泉县某户房屋,该房屋无产证亦无宅基地使用证,且该房屋可能涉及案外人财产份额,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律师
张女处存有存款情况如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45,000元,中国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款10,000元,尚有余额15,285.38元。谭男处存有存款情况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关于双方的存款,应以庭审之日存款情况进行处理,双方所有的存款共计150,285.38元。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所有的存款多为定期存款,双方各自存款归各自所有为宜,而结合现有存款金额及可期利息收益,张女应支付谭男相应补偿40,000元。律师
关于夫妻共同债权,谭男表示张女妹妹尚欠双方10,000元未归还,张女表示该借款已归还。关于谭男提出的张女妹妹处的债权,因张女予以否认,故在本案中难以确认,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可另循合法途径解决。(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87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