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王某诉称,双方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取名王某某。由于学历差别较大,对很多事情的看法不一致,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汤某比较固执,从不听王某的意见,以致双方经常吵架,汤某对王某父母极不尊重,经常爆发激烈冲突。2013年6月,王某自行搬离住处,与汤某分居至今。律师
2013年7月,王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未获准许。之后双方关系无任何好转。王某认为,由于双方思想理念差异较大,婚后缺少沟通和包容,导致二人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汤某离婚,离婚后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汤某自愿支付抚养费。
汤某不同意离婚。汤某要求王某搬回来,但王某不予接受。分居期间,汤某身患重病,没有工资收入,王某根本不管汤某,没有尽到为人夫的责任。汤某仍然认为,二人结婚这么长时间是有感情基础的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有预谋地转移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不离婚的情况下,王某转移的财产应全部归汤某所有。律师
关于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一致同意孩子由王某抚养,汤某无需支付抚养费。王某称其目前每月税后收入约45,000元,汤某称其每月税后收入为3,900余元。
房屋权利人登记为王某和汤某共同共有,现无银行贷款,由汤某居住。同意系争房屋按440万元计价,房屋产权归汤某所有,汤某给付王某折价款220万元。
现在王某名下有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鄂A),现由王某使用。轿车(包括牌照在内)按照125,000元计价,车辆归王某所有,给予汤某一半的折价款。
现在王某处有劳力士手表一块。同意该表按照5万元计价,该表归王某所有,给予汤某一半的折价款。律师
王某名下有住房公积金138,446.94元、补充住房公积金68,891.88元,王某名下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按照124,354.9元计,并一致同意王某名下的养老金和公积金均对半分割。
根据汤某提供的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王某全部工资薪金(含年度奖金及补贴)共计913,477.24元。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王某收到公司授予个人员工股票共计578股,按照归属日价格分别计算收益合计为22,732.74美元。汤某要求按照股票收益22,732.74美元折合成(汇率按照6.15计算)的价值后由双方对半分割。律师
王某称不清楚自己在公司持有多少股票。王某名下的股票账户是在美国摩根斯坦利公司,根据微软公司的股票操作流程,仅有55%的股票可以自由买卖,而另45%的股票需要缴纳税款,故完税后王某并不存在汤某主张的股票数额。王某并提供了股票对账单打印件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票相关流程》图,主张抛售股票后需3-5个月的时间钱款才能到账。已经将名下317.154股股票全部抛售,已经没有股票和资金余额。钱款尚未到王某的中国账户,王某实际可以获得多少钱款并不清楚。律师
经向微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核查,该公司表示由于该股票自归属个人后即为员工个人持有,且个人可交易变现,无需告知公司,故公司目前自股票归属个人后无法统计其目前个人账户内余额情况。
目前王某名下截至2014年9月19日王某名下招商证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有“招商银行”股票29,783股,市值为314,806.31元,资金余额113.39元。汤某要求按照2013年6月20日的市值74万余元扣除目前市值的余额后按40万元计,要求对半分割。王某则不予接受,要求按照股票份额分割。律师
王某名下招商银行尾号HX的账户截至2014年10月29日余额为56,183.01元。汤某还主张该账户中王某于2013年1月31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29日分别转给王某母亲11万元、3万元和3万元。2013年5月8日转给其同学冷某70,600元,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9月27日期间分别取现7,000元至15万元不等,上述大额支出累计1,408,500元,是王某转移的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全部归汤某所有。
汤某还主张王某名下招商银行账户分别于2014年4月21日支出4万元、2014年5月16日支出5万元、2014年10月9日支出65,000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同意按照现有本息65,659.62元计),该账户的累计支出155,659.62元,可以平均分割。王某则表示尾号HX的账户中给付母亲的钱款是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用于给母亲的住院开刀及生活费,不应分割。律师
而转给同学冷某的钱款是用于投资一个项目,目前的投资益损均不清楚,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取款的部分则用于了购买劳力士手表、房屋租金、工作应酬开支及个人日常开支等。
购买理财产品的4万元和5万元在产品到期后均已经转回到了该账户中。而2014年10月9日支出的65,000元的理财产品尚未到期,目前的本息余额为65,659.62元。
汤某称向同学借款1万元,用于儿子学画画的费用,要求王某共同承担。王某则不予认可。律师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并自2013年6月分居至今。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导致王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已经丧失了继续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故对于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汤某主张的王某名下的证券,因股票有市场价值的波动,故按照股票份额予以分割。股票“招商银行”29,783股中14,891股归王某所有,14,892股归汤某某所有;资金余额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汤某某分割款57元;律师
关于王某持有的微软公司的员工股,虽然汤某提供证据证明了王某持有股票的总份额,但根据王某提供的《股票相关流程》看,该公司股票操作存在特殊性,仅55%的股票可以自由操作,另45%的股票需要纳税,且抛售股票后的资金需要3-5个月才能到王某的中国账户,而目前在案证据无法确定王某目前的股票余额及实际获得的资金余额,故本案不予处理,汤某可以在王某股票份额及资金确定后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汤某主张的王某名下账户取款的分割争议,从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看,其中87万余元是有明确去向的,或给王某母亲或给王某同学,且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王某对此亦作了合理解释。律师
对于其中“柜台或ATM”取现的50余万元,王某对于其用途做了解释并提供了部分凭证,考虑到日常开支不可能保留所有凭证,而王某是微软公司的部门经理,其开支高于一般人员,也符合常理,故对于汤某主张HX账户中王某支取的钱款是转移共同财产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该账户中支取钱款的具体分割方案,其中转给冷某的706,000元,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不予处理,汤某可以另案主张权利。律师
其余部分在扣除王某合理开支后,根据照顾子女、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判决。关于王某名账户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钱款,王某虽然主张2014年4月21日的4万元和2014年5月16日的5万元在产品到期后又回到了账户中,但从王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显示回到账户中的钱款之后又被取出,故汤某要求各半分割的请求,予以支持。高安支行存款余额均归王某所有,王某应给付汤某某补偿款25万元;淮海支行的存款余额均归王某所有,王某支付汤某某补偿款10万元。
关于汤某主张的借款,因涉及案外人,本案亦不予处理。(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72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