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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住房解困补贴离婚后发放的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刘男和洪女在两年前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把当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一年洪女在自己单位领取了公务员住房解困补贴数万元,刘男从洪女的同事那里获悉后,要求分割补贴款的5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洪女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议,刘男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这笔住房补贴款的一半。律师

双方在调解离婚过程中,将上海市某处的房屋归女方所有,贷款也由女方归还,现洪女提出当时离婚诉讼期间的房屋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由双方共同归还,但是刘男的公积金账户并没有扣款,故而反诉要求返还没有支付的房屋贷款若干元。刘男认为当时双方离婚时对房屋的剩余贷款做了约定,故而不同意返还公积金贷款。

对于刘男提出的分割公务员住房补贴,洪女认为离婚时候该笔财产并不存在,调解离婚时所有财产均已经处理完毕,不存在遗漏的财产没有分割。获得公务员补贴是在离婚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共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另外一套有贷款的房屋归女方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洪女负责归还,家用小轿车归女方所有,洪女给男方房屋差价的折价款十三万元。离婚后女方获得了机关公务员住房解困补贴数万元,该补贴款是对某年某月之前的公务员住房面积货币补贴的补差金额,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虽然离婚前还没有发放,但财产性质属于婚后获得的财产。

法院判决支持刘男要求分割公务员住房解困补贴的请求,驳回了洪女反诉要求返还房屋贷款的请求。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公务员住房解困津贴虽然取得的时间在离婚后,但是这笔津贴是针对没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故而尽管取得的时间不在婚内,财产性质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双方离婚时一方往往处于一种心态:这笔财产还没有获得,或者对方并不知晓,如果提出来归自己所有,对方有可能要求分割,那么就不提,殊不知对方并没有放弃这笔财产,待离婚后又提出分割。故而刘男提出分割,法院审查后认为这笔财产不属于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又没有经过分割,自然要予以处理。律师

而女方提出的反诉也是基于对冲自己可能面临的分割财产风险,对于离婚中没有扣取的男方贷款提出要求返还,不过由于调解离婚中对房屋剩余的贷款进行了总括性的约定,这部分反诉的财产请求不属于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而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调解离婚时,调解书写的更为详细一些,比如约定哪个日期之后的贷款由女方承担,哪个日期之前的贷款双方共同负担,那么离婚后女方发觉双方负担贷款期间,男方公积金账户因没有能够成功扣款,由女方离婚后垫付的,自然可以要求返还垫付的房款一半。所以不要认为法院调解离婚属于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就不会有其他纠纷的,那么这个想法是错误的,本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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