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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成全职太太,离婚难道财产少得

尤女士大专毕业,怀孕后她辞去了工作,后来生育了一个孩子,孩子是早产儿,体弱多病,由于公婆都在外地,且有其他的子女需要照顾,不便到上海来照顾他们。而她的父母在她年幼时候就已经离婚,目前她的父亲已经病逝,而母亲在婚后又生了一个弟弟,目前在弟弟家帮忙照顾小孩。出于无奈,又考虑到丈夫的工资收入比较高,她只能在家充当起了全职太太。

作为一名家庭主妇,尤女士是尽心尽责,很快她就熟悉了家附近的几家超市和菜场,伙食上做到既便宜有营养,而且将家里打扫得干干净净。因为不上职场,将近十年来,她没有给自己买过一件新衣服。丈夫赚回来的钱,除了正常还贷外,很快还结余起来,购买了一套小面积的学区房。眼看孩子已经上了离家不远的小学,她也开始找起了工作。谁知道,尽心尽责的结果是丈夫有了外遇,迷恋上了刚刚毕业的女孩。

眼看自己操劳成了“黄脸婆”,而事业上春分得意的配偶又要和自己分手,这让尤女士非常不能接受。在协商的离婚的时候,丈夫提出,这么多年都是自己在外赚钱,养活一家三口,妻子在家吃吃喝喝,并没有什么功劳,他提出,如果孩子归自己,自己得现在的住房,而妻子可以获得那套学区房。听着丈夫否认自己任劳任怨,尤女士是气不打一处来,她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

听了尤女士的叙说,沈律师也获悉了他们家中并没有巨额的存款,所有的收入都用于买房和还贷。全职太太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夫妻之间如果对夫妻共同财产事前没有约定的,一般都是均分,不存在其丈夫说的“多劳多得,无业少得。”更何况他丈夫婚后和他人又婚外情,虽然没有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还不能构成《婚姻法》和《民法典》上的过错方,但财产分割必须要均分。律师

他们两人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来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在生育子女后妻子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还辅导孩子的功课,虽然最近尤女士找了一份超市的兼职,但主要收入是靠丈夫每月的工资。婚初两人感情还不错,但最近一两年,她的丈夫在婚内出轨,给尤女士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现在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两人对财产分割可以达成一致的,到民政处协议离婚,如果协商不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

当然尤女士的丈夫称自己并没有出轨,而是妻子疑心太重,动辄猜忌,经常在他加班或者应酬的时候,时时“查岗“,一言不合就和自己大吵大闹,兼职不可理喻。妻子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得出了丈夫“出轨”的结论,并且称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坚决要求离婚。

经过和对方一番电话联络,沈律师告诉尤女士的丈夫,夫妻婚后没有特别的书面约定,所有夫妻财产都是均分的。不因丈夫全职上班赚得多就予以照顾,女方在家照顾子女、家庭就不能获得财产或者少分财产。只有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才能少分财产。而且全职太太也是一种对家庭的贡献,不可否认其价值。另外由于孩子长期和女方相处,对母亲有很强的依赖感,离婚后愿意跟母亲共同生活。

由于双方购买的两套房屋,都登记了夫妻三人的名字,故而孩子的抚养权归妻子后,这部分位于孩子名下的财产也由妻子一起监护,目前夫妻居住的房屋市值约六百万,尚有贷款五十万,学区房面积小,但单价贵,估计约四百万,已还清贷款。另外还有一辆沪牌小轿车,连牌带车价值约二十五万,归使用者男方所有。家庭存款和基金等约有十万,股票为男方持有,约有十五万,存款和车辆归男方后,女方只要补给男方一定的差额就可以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尤女士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的家务,却得不到丈夫的认可和尊重。经过沈律师的一番劝说,她的丈夫表示,会考虑律师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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