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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著作权如何分割

关于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它包括了财产权利,比如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特别是发行权会给作者带来财产收益。还包括了人身权,比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不能转让和分割的,比如著作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署名权不能直接体现经济利益。律师

如果是分割著作权的财产权,沈洁律师把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行使著作权获得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已经转化为现金等资产,直接分割这些普通财产即可。另外一种是还没有产生经济效益,但在将来一定有经济利益,可称为财产期待权。比如某为名作者为专栏约稿,虽然稿件已经完成,但是稿费还没有收到,这种期待权可以在离婚后产生收益时,作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

那么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否能够约定给配偶所有呢?沈洁律师认为人身权利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将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约定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虽然我国的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著作权法规定了署名权等归作者个人所有。纵观各国立法,《日本民法典》第762 条(特有财产等)第(一) 款中规定:“夫妻一方于婚前所有的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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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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