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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费不全部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法律咨询】李某原系某省某炮兵师指导员,1年前退伍,根据政策李某随妻子户籍落户到上海,因距离产生美,两人信件往来保持了良好的夫妻关系近6年,但是在李某复员后双方因生活习惯差异不得不离婚。两人向律师咨询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该如何写?其中有一问题涉及复员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咨询,李某妻子要求分割复员费的一半,也就是2.5万元。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就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部队给予军人的一次性费用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律师

所以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军人结婚时间越长,配偶应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越多,以本案为例,李某获得的一次性费用为5万元,李某入伍为22岁,70岁为人均寿命,夫妻婚姻关系存续了6年+复员后的1年,共计7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复员费等有:50000÷(70-22)×7=7292元,其中50000÷(70-22)是一次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摊到每年的数额,乘以7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费用总额。最后除以2,算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可以分割的部分,即7292÷2=3646元。本案中,李某的配偶可以分得3646元军人退伍时候获得的复员费。律师

经过沈洁律师的计算,李某妻子放弃了要求主张一半复员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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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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