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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股票市值和资金余额的分割

离婚法律咨询:郭先生问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共同存款20万,基金10万,却没有提到把她自己名下的股票拿出来分割。另郭先生并不知道妻子的股票开户行、股票账户、股票市值和资金余额状况。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股票账户开设在婚后,且不能说明资金来源的,股票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和股票现值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股票账户开设在婚前,婚后有多次的提取资金和注入资金行为,无法分清资金来源和流向的,婚后股票账户的股票市值与资金余额酌情扣除婚前的资金余额和股票市值,其余部分予以分割。如果股票账户是代他人炒股的,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来在别的文章中予以阐述。律师

不论配偶是否知道股票的开户账户,均可以委托律师查询,或者在举证期内申请法院调查,所有的股票交易和资金流动均有电子档案留存,都能够查询到。

在关于婚后股票方面的分割中,有这么几个概念值得了解,沈律师例举如下:律师

股市总值,它是指截止到调查时,证券公司打印为止,根据当时的股票市价,被查询的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交易价值的总和。比如购买了两支股票,就是两支股票市价的总和。由于股票的价值经常有波动,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所参考的价值,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或者按协议离婚上一日的交易价格确定(比如收盘价);如果是诉讼离婚的,法官一般会征询双方意见,先确立一个分割日期,按照确定分割之日的股票价格来定价,如果不能商定分割日期的,一般会确定股票分割之日的股价为基准,决定在谁账户中的股票就归他所有,另一方获得对价,不会判决双方各自拥有一般的股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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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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