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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转移股票或者隐匿股票的常见手段

到了离婚诉讼阶段,各种转移和隐匿股票的手段有所使用,但通常来说有这么几种:律师

菜鸟型隐匿手段:否认自己做股票

有的当事人以为不告知对方自己正在做股票,或者不告知配偶开户证券公司,股票价值,不透露代码、资金帐号,就可以瞒天过海。但是这种方法属于“菜鸟”级别,如果配偶或者他/她的律师申请法院调查,或者律师开具调查令查询,都是可以把股票刨根问题的。律师

转移型隐匿手段:快速抛售股票账户内的资金,或者销户

往往是双方感情不和后,一方擅自将自己名下的股票抛售,套取现金,甚至销户,这种当事人往往错误地认为法院仅仅会分割现有资产,不会对历史夫妻共同财产“算老账”。实际上沈律师指出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要是较为近期,比如一年内的股票抛售行为,法院会判决擅自转让股票的一方将转移的财产对半分割。律师

委托他人炒股

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因为特殊目的,比如本身是证券公司员工,为了隐匿财产,或者认为专业炒股机构较为专业,可能会把夫妻共同存款委托给亲属,机构炒股。这种情况,由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位于第三方名下,如果要求分割财产,夫妻另外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前,要求第三方确认股票的所有权,或者打一个财产权利的确权官司。也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第三方,要求确认股票的所有权。相比第一和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在法律程序上更为麻烦,同时对主张股票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那方,举证要求也更高,必须要有相关证据证明股票资金来源是夫妻双方,而不是第三人的,双方之间存在委托炒股或者理财的约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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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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