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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知识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作为无形财产,又称无形财产权,和一般的有形财产相比具有其特殊性:首先,知识产权中有人身方面的权益及财产性权益之分,其次,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的取得和知识产权的形成时间不同,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律师

知识产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具有人身属性,为知识产权人所特有,如作品的署名权。财产权在被使用或交换时才体现其经济价值。人身权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而财产权部分可以分割。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由于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形成时间不同,具有期待性。知识产权在离婚中如何分割?

㈠、人身权部分不可分割,归知识产权人所有;律师

㈡、财产权部分根据是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已经取得,即根据是既得利益还是期待利益,分为:

⒈夫妻对知识产权得财产性权利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⒉无约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知识产权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律师

①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②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③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只有其财产性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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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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