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张先生是单位的一名经理,负责人事工作,最近单位组织一批员工到外地旅游,张先生是旅游项目的负责人。张先生向财务部门提取巨额款项,考虑到数额较大,带着现金到外地不失很方便,张先生要求单位打入工资卡内。两个月后张先生的离婚案件开庭,配偶的律师出具了一份银行调查的流水账单,证明在近期张先生提取了25万元的款项,银行流水清晰表明,某月的2日打入25万元,之后在一周内被全部取走或者刷卡消费。张先生认为这是单位用于旅游的费用,自己不过是进行了保管,张的配偶认为这是公司发放给他的高管绩效奖金,干股的分红,不是旅游费用。张先生很担心咨询会不会因此要分割这笔款项。律师
离婚诉讼前后提取的款项,虽然银行卡内可能数额没有了,但如果不能提供合理的去向,仍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张先生的这笔巨款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单位的财产,沈洁律师认为从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如果没有证据,第三人存入夫妻一方银行账户的资金,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金钱在法律上是种类物,不象古董,房产等是可以进行区分的,在谁名下的存款没有证据,则无法判断是谁的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案外人财产。唯一的评判标准是:依据存款存入银行账户的时间判断,在登记结婚前存人的为个人财产,除非有特别的证据证明,否则登记结婚之后存人的为共同财产。
第二、如果是属于案外人的财产,法院不应予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
上文中沈洁律师已经非常明确了存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的婚后存款为夫妻共同存款,除非有特别的证据可以证明。例如本案,张先生就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资金属于单位交付给张先生代为保管的财产。当然按情理来说,张先生所在的单位为他出具对他有利的证据是相对比较方便的,特别是张先生处于一个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完全可能将股金分红证明成公司资产。为此法院一般不采信诸如第三人出具的这种证明,哪怕这个钱款的确是从单位账户打出来的。沈律师提示:可以进一步提供费用属于公司的证据,比如这笔款项已经在异地多次消费,消费的项目和单位旅游有关,比如张先生为单位职工刷卡支付了共计3万多元的饭钱,又在春秋航旅刷卡消费了12张来回程飞机票,支付了旅游公司费用3万元。当然该企业已经违反了财务管理规定,采取员工暂支的方式提款,难怪张先生的配偶称这笔费用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张先生能提供这笔钱的合理去处,法院不会予以分割。律师
第三,如果单位专款还未适用,一旦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应对。
沈洁律师认为,即便法院把种类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没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外还有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这笔钱是从单位打入的,还没有来得及为单位旅游使用,张先生和单位之间有一笔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如果配偶不认可这笔债务存在的,张先生所在单位可以起诉他,查封保全账户,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归还。律师
沈洁律师特别提示:张先生是比较幸运的,他的款项是单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直接转帐给他,而他正好又刷卡在旅游公司,机场支付和旅游有关的费用,否则这笔资金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种情况最多见的是,父母或者亲戚朋友将现金交给离婚案件一方代为保管,发生这种情况,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