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男子求快速离婚,放弃房产后又后悔

周先生结婚两年后,在网上认识了一名叫做薇薇(化名)的女性,两人非常聊得来,被热恋迷昏了头的周先生和妻子提出了离婚。其妻子表示不同意离婚,周先生问了一下起诉离婚需要的时间,他认为太慢了,于是他主动和妻子洽谈,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到民政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周先生如愿以偿成了单身,但他也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结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归妻子所有,他不享有份额。律师

获得单身后的周先生马上联系了薇薇,表示愿意和她共度一生,这时薇薇告诉他,自己是男性,上网冒用女性身份,和周先生谈恋爱只是开个玩笑,好玩而已。之前要求周先生离婚也是随便说说的,并不是真的,至于自己发给周先生的那些照片都是网上下载的,并不是自己。周先生听说后,好象吃了一个苍蝇,恶心气愤,说不出话来。这时候他想起来自己的一套房产中的份额给了前妻,于是他找到前妻协商,要求复婚。其前妻获悉后,拒绝复婚,也拒绝将房屋归还给周先生。律师

没了主意的周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希望律师代理他的案件,最好能风险代理帮他讨回房产。沈律师看了周先生的离婚协议书,上面非常清楚写到,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不享有份额,放弃全部产权,房屋贷款归女方归还。但周先生称因双方贷款没有清偿,所以还没有象银行申请办理产权人过户。这种情况下,他是不是享有房屋产权。律师

沈洁律师认为,周先生虽然现在仍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完全是因为贷款没有还清的缘故,但由于其本人和女方约定不享有房屋产权,故而他尽管还没有在产证上去掉名字,实际已经不享有权利。这只是一个办理程序的问题,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其男方在书写离婚协议时,没有受到威胁,也没有受到强迫,写下的离婚协议完全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需求,不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特点。至于周先生所称的不放弃房产女方不同意离婚,是对方逼着他放弃房产的,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如果周先生不愿意放弃财产,他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自己婚姻问题,哪怕诉讼时间长一点,但迟早是能够离婚的。律师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情况,其中之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而他所谓的放弃,是斟酌了各方得失做出的决定,并非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故而即便诉讼,这个案子也不能赢。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