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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

赵某在老家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套三层楼高的房屋,由于城市改建,赵某的所在的生产小队因为离城镇非常近,又通了路,他将底楼的四间房屋出租给了商户,每月收取数千元的租金。后赵某和妻子离婚,妻子要求分割这套原本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此时这套房屋办理的房屋产证和农村土地证是赵某的名字。赵某找到当地村委会,证明原土地证是赵某父亲的名字,赵某瞒过父亲将产证办理到自己名下,妻子认为这套房屋的建造资金来自婚后,宅基地虽然原来是赵父的,但是赵父是同意把宅基地让给儿子,并且此后赵父又申请了另外的宅基地建房,故而这套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律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理。如果离婚诉讼中无法区分哪些财产是夫妻个人的,哪些财产是家庭财产的,需要另行起诉,以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赵某夫妻的房屋建造在赵父原有的宅基地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需要另案处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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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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