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女士的丈夫在结婚前获得了他父亲的一笔遗产,数目较为巨大,两人结婚后也没有太大的支出,其丈夫在婚前用父亲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存款和交通肇事方的赔款购买了一套一房一厅的小房子,用于收租。婚后万女士提出购买一套更大一点的房子,写两人名字。其丈夫同意购房,但在登记产权人的时候写成了自己和母亲,也就是万女士婆婆和丈夫的名字,算算其中比例,婚前出资约占房款的一半,还有一半为婚后贷款,万女士觉得非常不划算,她像律师咨询这样的话,自己是不是仍没有获得丈夫婚前房屋的权力。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确实是这样,万女士可以分到的财产是她丈夫婚后还贷的部分,即便万女士的婆婆没有加如到产权人中来,也是如此。在退一步说万女士和丈夫共同登记为产权人,因购房资金的来源首付款全部来自丈夫的婚前财产,她获得房屋的份额相对也要少一些。律师
有关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是修改前的《婚姻法》所没有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所作的上述规定因与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8条相抵触而失效,故此,2001年4月28日以后,婚前一方所有财产不能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律师
我们认为结婚并不能改变财产的性质,稳定的婚姻靠夫妻双方共同的经营,建议万女士对家庭多关注一些,不要使用各种“算计”,以免影响夫妻感情,更不要为了把婚前财产变成婚后财产影响到夫妻感情的稳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