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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留学费用,非必要开支离婚补偿对方

刘女诉称,双方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后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度尚可,由于双方脾气、生活习惯及价值观念有所差异,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争吵,分居至今。刘女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未获准许。嗣后,双方仍未能和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翁男离婚。刘女再次要求离婚。律师

翁男辩称,刘女所述婚姻过程属实。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仍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如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刘女补偿婚后支付的学费36万元,并要求刘女返还铂金戒指一枚。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女曾在美国留学一年,花去学费等合计48,594美元。该期间刘女未工作。再查明,婚前翁男曾购买铂金戒指一对,其中一只赠与了刘女,该戒指现在刘女处。律师

双方虽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婚后不久夫妻感情就有所不睦,刘女曾诉求离婚,判决刘女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双方关系仍未能改善,显然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对刘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对翁男要求刘女返还铂金戒指一枚的意见,虽该戒指系翁男婚前购买,嗣后其已将戒指赠与刘女,故翁男要求返还的意见难以采信。律师

翁男要求刘女返还美国留学期间费用问题,现翁男主张上述费用属其婚前财产,但未向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故认定刘女在美国留学的费用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支出。考虑刘女在求学期间未工作,翁男在此期间为家庭生活做了更多的贡献,且刘女留学费用亦并非为家庭生活所需支出,酌定由刘女补偿翁男10万元。律师

综上所述,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刘女刘女与翁男离婚;二、刘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翁男10万元。(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37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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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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