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婚后被告沉迷于赌博,并有喝酒应酬等不良生活方式,常夜不归宿,为此双方常发生争执,且双方的学历及所从事的工作等相差甚远,导致价值观有很大差异。原告为维系家庭的完整,作出让步、牺牲,对被告与前妻所生之女视如己出,但被告根本不珍惜,致夫妻感情出现严重裂痕。律师
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后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离婚后女儿郭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补付自某年某月起分居期间女儿的抚养费)。律师
双方于2005年4月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6月6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5日生一女郭某。恋爱期间关系一般。双方均系再婚。原告表示被告婚后沉迷于赌博,并有喝酒应酬等不良生活方式,常夜不归宿,双方经常为此争吵。
2012年元宵节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之后,被告曾带女儿外出吃饭数次。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离婚及女儿郭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8,000元抚养费,对其余事项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在本案中对财产表示不需要处理。律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双方为琐事矛盾不断,致夫妻关系不睦。某年元宵节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与原告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之诉请予以准许。
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抚育费,数额酌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表示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自可准许。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缺席判决。律师
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郭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郭某自2012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500元至郭某18周岁时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5658号